問題:為了避免年終獎多發(fā)1元、但實際到手卻少拿千元的情況,個人和用人單位可以怎么做?
答: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方法及納稅稅率,我們歸納出六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多發(fā)1元錢的年終獎卻會導(dǎo)致勞動者實際拿到的錢少很多。
(1)發(fā)18001元比18000元多納稅1154.1元;
(2)發(fā)54001元比54000元多納稅4950.2元;
(3)發(fā)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納稅4950.25元;
(4)發(fā)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納稅19250.3元;
(5)發(fā)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納稅30250.35元;
(6)發(fā)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納稅88000.4元。
為了避免發(fā)生這種“好心辦壞事”的發(fā)生,建議用人單位在計算年終獎時盡量避開上述六個“盲區(qū)”。在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把多余的錢放在下個月的工資中一同發(f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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