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用貨幣以外的形式發放年終獎?
答: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中包含獎金。《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年終獎屬于獎金范疇。因此,年終獎應納入工資總額范圍,性質上屬于工資。既然年終獎性質上屬于工資,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以貨幣以外的形式發放年終獎。但是用人單位是否必須發放年終獎?目前法律沒有硬性規定,是否發放年終獎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利。但是如果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對于是否發放年終獎以及如何發放年終獎有明確約定或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約定或規定進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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