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鄔先生來信反映:我的租賃房中有兩本戶口本。我和奶奶一本,大姑一家三口一本。另外,我大姑一家有套商品房。我和父母有一套商品房,該房是我未成年時買的,現我已經結婚和父母住在一起。
奶奶去世后,承租人改為大姑并由大姑出租給他人居住。更改承租人時,房管部門通知我去參加協調會,因為我父親不讓我去,所以我沒有參加。房管部門依長幼順序更改承租人為大姑,現在動遷,我能得到補償嗎?
張律師回復:你好。根據你所陳述的情況作答如下:首先,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自購的商品房不屬于另有他房的這一規定,在以前曾有過規定后,去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再次重申,對他處有房的解釋限定為福利性分房(增配除外)。
所以就你的情況來看,從未享受過國家配房的福利待遇,你有受配房屋的權利,當然得符合其他的條件,如你擁有居住權房屋或你家庭擁有產權的私房被征收等等。
其次,對于房管部門按照同等條件下,按長幼順序更改戶名的做法是符合政策的,完全正確。當然,如果你們當時家庭協商一致,讓你來做承租戶主,也是可以的。房管部門也是可以按協商一致為優先而操作的。
最后,關于你是否能夠得到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款的問題,我們再來分析一下你的條件: 1、你是否系該房屋的同住人?即你是否有該房屋的居住權?
戶口是一個人擁有居住權的基本條件,如無相反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有戶口就有居住權。此一權利如何使用,只要不違反法律,早使用晚使用都是你自己的權利,而且事實是至今你未明示放棄過此一權利。
2、你從未享受過福利分房,且不屬于另有“他房”的對象,對于你大姑也同樣,她也不屬于另有“他房的”對象,均可得到補償。
所以,本人認為你是同住人,另外,作為租賃戶主,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租賃戶主有義務安置同住人。
關于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間如何分配的問題,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按照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也有例外,如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較多的款項,對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可以多分。
如有不詳之處,歡迎來電來函或來所咨詢。(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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