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老許來信反映:最近我們單位遇到一個難題,希望你能介紹一下政策。單位有個員工的合同快到期了,他提出身體不適,要休息。我們同意了,后來他又要求單位陪他去職業病醫院檢查,說他長期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可能患上了職業病,還要求我們按工傷對待,支付他原工資。請問我們必須滿足他的要求嗎?
老馬答復:依據法律介紹兩點意見供你參考。
第一,單位必須滿足職工的要求。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工資支付須區分情況。職業病防治法只是提到,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對工資如何發放沒有具體規定。我個人建議可如此操作:一是先按病假工資發放。《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所以體檢診治階段,職工雖然沒有提供勞動,但工資必須發,至少是病假待遇不能剝奪。二是根據診斷結論決定是否補發。如果經過觀察、診斷,勞動者確認為職業病的,觀察診斷期間應該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待遇。對此《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明確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也就是沒有診斷為職業病的,發放病假工資至其醫療期結束即可,確診為職業病的,按工傷待遇補發其觀察診治期間的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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