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問:我進公司時被收了一筆服裝押金,現在合同終止。我退還了服裝,可公司說,要扣服裝折舊費。這對嗎?
答:收職工押金是錯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服裝費等費用應列入公司正常的運營成本,正常折舊的費用應該由公司承擔,轉嫁給職工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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