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員工如對此有爭議,需要搜集哪些證據以扭轉局面?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如果企業利用末位淘汰制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應由企業方對解除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舉證。當然,作為員工也可以提供有關證據證明自己并非不勝任工作,例如:崗位職責及完成情況、歷年績效考核數據、績效工資發放情況、同事及客戶的評價等等。
績效考核對于提高員工工作能力、增強企業競爭力具有積極作用。但是,如果企業一味將績效考核作為解雇員工的工具,顯然是違背了設立績效考核的初衷。我們不反對企業對員工的業績進行排名,但是能否嘗試將末位淘汰制變為末位鼓勵制?通過團隊的力量來幫助落后的同伴迎頭趕上,遠比簡單粗暴地解雇員工來得合法、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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