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能否依據排名結果,直接解雇排末位的員工?
答:企業不能根據績效考核的排名結果,直接解除排末位員工的勞動關系。企業定期對員工的績效進行排名,法律雖不提倡,但并不禁止。但是企業如果根據績效考核的排名結果,直接解除排末位員工的勞動合同則屬于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在《勞動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理由中與末位淘汰制最接近的無疑是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迸琶┪皇欠竦扔诓粍偃喂ぷ??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對“不能勝任工作”表述為:“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因此,員工是否勝任工作應當是一種縱向比較而非橫向比較。假設某個團隊的所有員工工作業績都非常出色,但難免會有一個排名末位的員工,能夠將這位員工認定為不勝任工作嗎?其次,即使員工被認定為不勝任工作,企業還需要對其進行調崗或培訓,如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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