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加班不給加班費,職工投訴之后,反要職工拿證據。遇到這樣的單位,職工小張真不知道該怎么辦,日前他向記者求助。
小張反映,他在一家私營企業工作一年多,公司經常加班加點,但從不發加班費,只是提供一份外賣和報銷打的費。為此他提出辭職,并要求適當付點加班費,獲得老板同意。但在結賬時,加班工資單位仍是一分不付,再找老板反映,對方態度來了個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小張十分氣憤,當即便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了投訴。可勞動監察人員前去調查時,公司竟矢口否認有加班,還叫小張拿證據來。見公司否認加班事實,監察人員也希望小張能進一步提供證據,以便他們核查。不是減少報酬需要單位舉證的嗎?怎么反而叫職工舉證呢?小張搞不明白了。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主任羅強律師指出,現實用工中,用人單位一般口頭通知職工加班,很少會留給書面憑證,于是一旦單位想賴掉加班費,職工常常陷入“口說無憑”的尷尬境地。這也是維權中常常遇到的一個瓶頸問題。
羅主任分析說,在一般證據規則中,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但考慮到勞資雙方的法律地位,在某些方面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不發或少發加班工資,表面看也是一種克扣和減少勞動者報酬的行為,應該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由用人單位予以舉證。但遇到單位耍賴,矢口否認有加班行為,這樣舉證責任又倒推給職工了。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明確規定了加班費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法律只要求職工一方提出的基本證據或初步證據可證明有加班事實存在,就視為其舉證責任已完成,轉由用人單位對職工的實際加班情況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承擔不利后果。
現在的問題是,小張遇到單位賴賬,否認加班基本事實,這樣小張首先就要舉證確有加班這一事實,然后才可以在此基礎上核實加班時點、計算加班報酬,這也是監察部門要求小張進一步提供證據的原因。所以此案也提醒廣大勞動者,平時加班就應該做個有心人,收集好證據以防單位到時賴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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