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0年11月,黃某在奉賢四團鎮開辦了一個服裝加工作坊。由于缺乏經商經驗,2012年2月他開始發不出工資。眼看生意徹底無望,黃某準備跑路了事。2013年4月的一個晚上,黃某在工人們下班后悄悄溜進廠里,將39臺設備裝上事先租來的卡車,一路拉回安徽老家。老板、工廠設備一夜之間沒了蹤影,工人們只得向政府部門求助,之后勞動監察部門張貼告示,并向黃某送達責令支付通知書;但黃某無動于衷,直至7月29日,黃某投案自首。奉賢區人民法院最終對本案做出一審宣判,黃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處罰金5萬元,同時退賠44萬元。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安部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有關“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新聞就絡繹不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于這個旨在保護勞動者勞動報酬權利,規范用人單位和實際經營者用工行為的刑事罪名,我們應該了解些什么?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法律依據與處罰原則。
(1)刑法中的犯罪行為描述依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刑罰修正案(八)》之中增加的一種刑事犯罪罪名,具體來說《刑法》中把這種犯罪行為描述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采用雙罰制
在刑法的規定中,單位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采用的是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有期徒刑。這也就意味著無論是單位犯此罪還是自然人犯此罪,最終都會追究到實際負責人的身上。
(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具有退賠的減輕情形在刑法的規定中,還對責任方補發工資并積極賠償的,設定了減輕罪責的情形。即意味著犯此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樣的規定,也旨在鼓勵犯罪嫌疑人能夠主動消除不支付工資所造成的后果,彌補勞動者的損失,從而減輕社會危害性。
二、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幾個階段與相關責任。
實踐中,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往往有這樣幾個階段,其相關的后果責任也是不同的。第一階段:用人單位無故克扣工資或拖欠工資。而“無故拖欠工資”一般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a)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b)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短期的克扣工資或拖欠工資的責任,往往還僅僅限于補足責任,不涉及相關的處罰。
第二階段: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此時一般是勞動者尋求了行政救濟,經過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確認,勞動行政部門或其他有權部門可以通過書面的責令,或口頭的責令,或公告的責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實踐中具體情形主要有:(1)勞動監察部門已向用工方下達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處罰決定書,責令其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各級人民法院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民事判決書、仲裁決定書、調解書等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3)各級信訪機關、工作組已向行為主體送達書面轉批文件,責令行為主體限期支付勞動報酬;(4)工會等其他有關部門責令行為主體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階段:雇主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故意拒不支付《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行為分為兩種:一是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意味著如果用人單位有支付能力卻轉移財產造成自己無支付能力的現狀,或者不管有無支付能力都選擇刻意逃避或逃匿而不去支付勞動報酬,以及自己確有支付能力而拒絕支付的。這些行為將會使得欠薪行為發生質的變化,從一般的民事違法行為上升到刑事犯罪行為。
筆者認為,作為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的責任負責人,應當了解觸犯改罪的法律后果,以及構成的法律要件。應該說刑事責任是最重的法律責任,一旦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后果是極其嚴厲的。而往往有些單位或負責人卻不知道其嚴重性,任由事態的發展,對此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一時間盡到支付工資的義務,不能讓事態越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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